(一)法律的定義
廣義的法律:除了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還包含成文法與不成文法、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法規、判例、解釋…等
狹義的法律: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公布的法律
(二)分類
成文法:指由各國的立法機關根據憲法的授權,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訂而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條文。
❈《烏爾納姆法典》: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不成文法:指未經過國家立法機關經過立法程序制定,也未經公布程序,由國家認可或採用而具有法律效力的法源,例如: 法理、習慣、先前判例…
公法:規定權力服從、國家、統治…的關係。如:憲法、刑法、訴訟法…
私法:規定平等、社會、非統治..的關係。如:民法
公私混合法:以國家公權力對私法領域進行干涉的第三法。如:社會法、經濟法、勞動基準法、社會保險法、消費者保護法…
普通法:指適用於一般的人、事、時、地的法律,通常規定範圍較為廣泛,規定內容較為簡略,且屬一般性規定,例如:民法、刑法
特別法:指適用於特定的人、事、時、地的法律,通常規定範圍較為狹小,規定內容較為詳盡,且屬特殊性規定,例如:陸海空軍刑法、公司法、戰時軍律、戒嚴法
程序法:規定如何達成實體法律關係之法律(過程)
實體法:規定法律關係的實體權利義務(結果)
(三)法律制定
提案:
政府提案: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向立法院提案
立委提案:立委15人以上連署
黨團提案:以黨為名提案
人民陳情、請願 (人民不得提案)
審查:
送程序委員會,院會朗讀標題後,交付委員會審查
討論:
第一讀會
第二讀會
第三讀會
議決:
三讀會後交由立法院表決(出席的立委達1/3,半數同意後通過)
公佈:
總統10天內公布
(四)法律修正
與法律制定程序相同
(五)法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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