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
公布日期:民國36年01月01日
(一)憲法基本人權
平等權:
【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目前爭議:
(1)兵役只徵招男性,與【第20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排除女性,有歧視女性服兵役能力與將女性不視為人民的歧視爭議
(2)女性保障名額依照性別而非能力,有不平等競爭之爭議
延伸閱讀:https://www.facebook.com/EJ6661000/videos/551297302241065
自由權:
基本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比例原則
(1)人身自由
【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第9條】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2)居住遷徙自由。(憲法第10條)
(3)意見自由。(憲法第11條)
(4)秘密通訊自由。(憲法第12條)
(5)信仰自由。(憲法第13條)
(6)集會結社自由。(憲法第14條)
(4)教育上受益權。(憲法第21條)
參政權:
參政權包括了參與政權及參與治權兩種:
(1)政權: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憲法第17條)
(2)治權:應考試之權、服公職之權。(憲法第18條)
受益權:
(1)經濟上的受益權。(憲法第15條)
(2)行政上的受益權。(憲法第16條)
(3)司法上的受益權。(憲法第16條)
社會權
隱私權
多元文化權
(二)政府組織
1.國民大會。(第三章)
2.總統。(第四章)
3.行政院。(第五章)
4.立法院。(第六章)
5.司法院。(第七章)
6.考試院。(第八章)
7.監察院。(第九章)
8.中央與地方權限。(第十章)
9.地方制度。(第十一章)
(三)立國基本原理
1.根據國父孫中山。
2.民主憲法。
3.共和國體制。
4.中華民國為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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