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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民用航空法第2條

遙控無人機:自遙控設備以信號鏈路進行飛航控制或以自動駕駛操作或其他經民用航空局公告之無人航空器

航空器:指任何藉空氣之反作用力(非藉空氣對地表的反作用力)得以飛航於大氣中之器物。

 

航空器

 

 

(一)遙控無人機系統組成: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2條

(1)遙控無人機(機體):

飛行控制系統(執行起飛、航行、降落)

感測器(輸入):獲得空速、溫度、壓力高度、控制面、失速警告、油量、結冰等資訊…

 

機載計算機:計算與飛行任務相關的所有參數和相關數值

 

伺服器(輸出):接收命令並輸出外力(馬達、致動器)

 

導航系統

依照是否依賴外部設備可分為

自主導航(無依賴外部設備):慣性導航、天文導航…

非自主導航(依賴外部設備):衛星導航、無線電導航…

導航系統

 

動力系統

無人機馬達與發動機

 

(2)遙控設備:

操控人員、監控人員、資料分析解讀人員使用的硬體設備(如:訊號與指令傳輸設備、資訊接收分析設備等)

 

(3)通訊鏈路與控制信號鏈路:

通訊鏈路:遙控設備與飛航管制單位間之通訊鏈接

控制信號鏈路(C2 Link):遙控設備與無人機間之命令或控制功能

無線通訊系統

無線通訊系統

2.4GHz :主要為上行鏈路(Uplink),執行遙控無人機的控制,採數位訊號

5.8GHz :主要為下行鏈路(Downlink),執行圖像或數據傳輸等遙測功能,採數位訊號兼類比訊號

 

(二)遙控無人機之操作人員組成:

(1)操作人:實際操控遙控無人機的人

 

(2)目視觀測員:提供遙控無人機操作人飛航資訊的人(需持有遙控無人機操作證)

 

(3)使用人: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的個人、組織、法人

 

(三)遙控無人機之分類: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3條

ICAO國際民航組織定義:無人航空器包括無人氣球與遙控無人機(RPA)

無人機分類

 

(四)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1)遙控無人機操作證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20條

操作證報考資格:

符合下列一項資格,且年滿16歲者,可申請學習操作證;年滿18歲者,可報考普通操作證或專業操作證

(1) 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

(2) 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經許可停留或居留一年以上者

無人機報考資格

 

操作證分類及分級:

無人機操作證等級

 

操作證取得與申請: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22條

(一)申請遙控無人機專業操作證者,其術科測驗應於學科測驗通過日起1年內完成;未完成者應重新申請學科測驗。

 

(二)遙控無人機操作證申請者之術科測驗成績不及格者,就其不及格部分得於收到成績通知30日後申請複測。

 

(三)遙控無人機操作證申請者應於測驗合格完成日起30日內,檢附學、術科測驗合格文件向民航局申請發證。

 

操作證有效期限: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23條

(一)操作證之有效期限為二年。

 

(二)普通操作證專業操作證之持有人得於屆期前三十日內檢附二年內之半身照片及有效操作證影本,向民航局申請換證。但各類專業操作證應經重新體格檢查及測驗合格後辦理換證。

 

(三)專業操作證之持有人增加不同構造、重量、高級術科測驗項目者,應經民航局術科測驗合格後辦理加簽。

 

 

(2)遙控無人機註冊:

註冊身分: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6條

無人機註冊身分

 

(3)遙控無人機檢驗合格證:

無人機檢驗合格證

 

(4)操作管理

操作規則:民用航空法第99-14條

(一)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實際高度不得逾距地面或水面400呎。

二、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三、不得裝載依民用航空法第43條 第三項公告之危險物品。

四、依民用航空法第99-17條所定規則之操作限制。

五、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

六、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

七、在目視範圍內操作,不得以除矯正鏡片外之任何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離。

八、操作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控制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

九、操作人應隨時監視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其周遭狀況。

十、應防止遙控無人機與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

(二)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經檢具有關文書向民航局申請核准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限制。

(三)前項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從事核准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前,應向民航局申請許可;其涉及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限制者,應先取得活動場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

 

操作限制: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28條

(一)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應遵守下列操作限制:

一、應遠離高速公路、快速公(道)路、鐵路、高架鐵路、地面或高架之大眾捷運系統、建築物及障礙物30公尺以上

二、不得於移動中之航空器、車輛或船艦上操作遙控無人機。

三、最大起飛重量未達25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最大飛行速度每小時不得超87海浬或160公里

四、延伸視距飛航者,最大範圍為以操作人為中心半徑900公尺、相對地面或水面高度低於400呎內之區域,且目視觀察員應與遙控無人機保持目視接觸,並提供操作人必要之飛航資訊。

(二)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依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32條 第1項規定向民航局申請許可後,不受前項之限制。

 

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前,應考量下列情形: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26條

一、操作區域環境,包括氣象條件、空域、飛航限制及其他空中或地面之危害因素。

二、遙控無人機一般操作、緊急程序及規定。

三、遙控設備與遙控無人機間之通訊及控制信號鏈路情況良好。

四、攜帶足夠之燃油或電池容量,並經考慮氣象預報狀況、預期之延誤及其他可能延誤遙控無人機降落之情形。

 

飛航申請:【民用航空法第43條

(一)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於活動日15日前檢附活動
計畫書(附件十四)提出申請,報請民航局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二)但禁航區、限航區、航空站或飛行場如有涉及軍事航空管理機關(構)管理之區域,應於活動日30日前提出申請。
 

(三)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禁止、限制區域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於活動日15日前檢附活動計畫書(附件十四)提出申請,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如有跨縣市活動時,應向起飛地點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所在地及跨縣市政府同意。
 

(四)第一項及第二項活動經民航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應於每次活動前、後於指定時間內至民航局指定資訊系統登錄飛航資訊。
 

(五)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同意文件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政府機關為執行業務者,得延長至1年。
 

(六)於 【民用航空法】第99-13條第2項 規定之區域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其活動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

 

罰則:

無人機罰則

 

無人機標準

(五)飛行原理

(1)牛頓運動定律

牛頓第一運動定律:慣性定律

牛頓第二運動定律:加速度定律

牛頓第三運動定律:作用力與反作用力定律

 

(2)能量守恆定律

孤立系統中任何能量或質量不能從該系統輸入或輸出(能量不能無故生成,也不能無故摧毀,但它能夠改變形式)

白努利定律(Bernoulli's Principle):

流速快,流壓小;流速慢,流壓大物體會往流壓小的地方移動

 

(3)航空器基本四大作用力(升力、推力、阻力、重力)

升力:機翼或旋翼上產生向上的力

推力:使航空器前進,由動力系統所產生的力

阻力:航空器於前進時,空氣與之相反的力

重力:地球對航空器的引力

負載係數:為升力與重力之比值。

 

(六)氣象

(1)

霧

 

(2)露與霜

地表與附近的物體因輻射效應使得周遭空氣的溫度下降低於露點,水氣凝結成水滴,附著在物體表面稱之為;若溫度低於冰點,附著在物體表面稱之為

 

(3)

無人機雲的種類

 

 

雷雨循環

 

發展期

此時期的特徵是上升氣流(升到離地數百呎到幾萬呎的高空都有可能)發展期積,因此不宜在成長快速的積雲附近操作遙控無人機。

 

成熟期

此時期的特徵是同時存在上升氣流及下沉氣流(垂直風切),並開始產生降水,並產生溫度下降及氣壓升高等現象。

 

消散期

在雷雨消散階段,上升氣流逐漸停止,下沉氣流及降雨逐漸減緩,雷雨胞最終消散。

 

(4)大氣壓力

國際標準大氣(ISA),做為航空器性能基準的參考值。

一標準大氣壓的29.92 英吋汞柱換算成毫巴值為1013.2

每上升1,000 英呎,溫度降低約攝氏2度,氣壓值減少約1 英吋汞柱

 

(5)風:空氣的水平運動

氣象觀測風向常以16方位或以角度數表示。

風速的單位:

公尺/每秒(m/s)、公里/每小時(km/h)、哩/每小時(mph)、浬/每小時(kts)

 

風切(Wind Shear)

指在大氣中不同兩點之間風速或風向的劇烈變化。

低空風切:1,600呎(500公尺)以下空氣層中風向或風速之突然變化,通常於颱風環流、東北季風、鋒面過境時較為強烈,而西南季風時則較為溫和。

強烈低空風切:水平範圍更小,持續時間更短,產生的下沉氣流可達每分鐘6,000 英呎。

 

(6)空氣密度:高度、溫度、濕度三種因素影響

 

(7)氣象電碼

報告種類:

METAR :機場例行天氣報告之電碼名稱,每半小時或1小時定時發布報告

SPECI :機場特別天氣報告之電碼名稱例行天氣報告之發布期間內若發生任何天氣改變且達到特定值時,發布特別天氣報告。

 

觀測場站之識別碼:中華民國機場識別碼前兩碼均為RC。

 

觀測日期與時間:觀測發生之日期與時間,以當日日期及時間(小時+分鐘)為單位,並緊接著Z(Zulu time)字母指示碼11。

 

風向及風速:機場風向風速之觀測值,使用觀測前十分鐘期間之平均風向(採真方位並化整至最接近之10 度整數)與平均風速之編報,並緊接風速單位(KT 海浬/時或MPS 公尺/秒)。

 

風向轉變量:觀測前十分鐘期間,若風向之總變動達60 度以上但小於180 度,以及平均風速達3 KT(1.5m/s)以上時,則會將觀測到之風向變動範圍內兩極端方位,按順時針方向順序編報,若無此情形,則此組省略不報。

 

盛行能見度:所觀測到之盛行能見度值,編報以4電碼(公尺)為單位

如:4000(4,000 公尺)、9999(10 公里以上)。

現行天氣組:主要係依據電碼表,以一組或一組以上但不超過三組之天氣現象代詞,編報發生於機場或其附近且對飛航作業有重大影響之當時天氣現象。並以適當之強度指示碼及簡語組合成2~9個字母之電碼組,來表示現在天氣現象。

 

雲量:雲量是指雲在天空中遮蓋的份數。航空氣象觀測員將天空劃分成8 等份,若觀測到1/8 至2/8 的天空被雲層遮蓋,其雲量就為1~2,雲量類別稱為稀雲(FEW)、3/8 至 4/8 為疏雲(SCT)、5/8 至7/8 為裂雲(BKN)或8/8 為密雲(OVC)等4 種,其後緊接著雲層之雲底高度(英呎, ft)為單位。

如:FEW020(觀察到有稀雲雲底位於地面高2,000 呎處)、BKN003(觀察到裂雲雲底位於地面高300 呎處)。

雲層

溫度露點組:觀測到之氣溫和露點值化整至最接近之整攝氏度數,含有0.5 之觀測值應向上化整至最接近之較高攝氏度數。

 

高度表撥定值組:觀測到之QNH 值往下化整至最接近之整百帕,並以字母指示碼Q 置於其前方。

 

其他補充資訊:其他補充天氣資訊內容,可包括過去天氣現象、低空風切、海面溫度和狀況與跑道狀況組。

 

(七)緊急處置與飛行決策

凡是有以下任一情形者均不得操作遙控無人機:

(1)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02%吐氣中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1 毫克

(2)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3)服用任何會造成不能安全操作遙控無人機之藥物。

(4)患病影響安全操作。

 

影響操作人的安全操作遙控無人機主要因素有:

過度換氣呼吸頻率過快以致血液裡二氧化碳的濃度過低所導致的結果。

常見症狀:

(1)視界窄化

(2)意識不清

(3)輕快或暈眩感

(4)肢體末稍有刺痛感

(5)對冷熱敏感

(6)肌肉痙攣感

 

 

(2)力:分為急性壓力慢性壓力

 

壓力源:

環境壓力源:所有與環境有關的情境。

如:溫度、濕度過高、噪音、異常振動、缺氧等。

生理壓力源:生理狀況。

如:疲勞、缺乏運動、失眠、低血糖、疾病。

心理壓力源:社會或情緒性因子

 

 

(3)疲勞:分為生理性疲勞心理性疲勞急性疲勞慢性疲勞

 

(4)脫水:身體組織水分不足的情況

 

(5)熱中暑指身體無法對體溫進行控制,原因是身體的熱無法排出,其症狀會由脫水開始,中暑後生理機能基本上完全崩潰,無法正常執行任務,嚴重可能會造成生命的危險。

 

(6)酒精與藥物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02%或吐氣中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1 毫克。

 

(八)危害及風險

危害(Hazard):指狀況、物體或活動,其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裝備損壞或降低運作效能。

風險(Risk):則是危害所可能造成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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